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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闯, 辽宁大学 法律硕士,任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理事,被司法局评为“十佳律师”。在中国十大优秀律师事务所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以来,以在企业管理、法务方面的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,凭借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熟练的业务技能,秉承尽心竭力、共谋双赢的服务理念,在承办的各类诉讼案件、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业务中,均取得了合作伙伴较高的评价。真诚的期待与您的合作,时刻准备着为您的事业成功保驾护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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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及易伪造的原因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9 15:22)    点击:483

  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及易伪造的原因

  录音遗嘱应具备的要件

  1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,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;

  2、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;

  3、录音开始时,遗嘱人、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籍贯、职业、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;

  4、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、月、日、时;

  5、录音制作完毕,应当密封保存,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、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然后,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;

  6、继承开始,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。

 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。

  《继承法》18条规定,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

  (一)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;

  (二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

  (三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

  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、模仿、剪辑、的原因

  第一,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、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,《继承法意见》亦没有规定。因此,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,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。

  第二,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、遗嘱人的发音、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,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,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,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,而引起争讼,影响遗嘱的执行。

  因此,律师建议在制作录音遗嘱时,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,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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